俄法洋款合同
一称“四厘借款合同”。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了支付对日赔款向俄法两国借债。1895年7月6日(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清政府与俄法签订《俄法洋款合同》,借款四亿法郎,约合白银一亿两,九四又四分之一折扣,年息四厘,三十六年还清,以海关税作担保。1910年1月1日前,每年应还数额不能增多,不能议减年息,也不能一次还清。合同还规定,此项借款起债后六个月内,清政府不得向他国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应向俄国提供别项收入加保,中国若给予他国管理税收等项权利,亦准俄国“一体均沾”。
一称“四厘借款合同”。中日甲午战争后,清政府为了支付对日赔款向俄法两国借债。1895年7月6日(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四日)清政府与俄法签订《俄法洋款合同》,借款四亿法郎,约合白银一亿两,九四又四分之一折扣,年息四厘,三十六年还清,以海关税作担保。1910年1月1日前,每年应还数额不能增多,不能议减年息,也不能一次还清。合同还规定,此项借款起债后六个月内,清政府不得向他国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应向俄国提供别项收入加保,中国若给予他国管理税收等项权利,亦准俄国“一体均沾”。
元代铜钱名。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开始铸造发行,一文当至大银钞一厘。同时,铸大元通宝,一文当至大通宝十文,两种铜钱与前此所印行的中统钞、至元钞,至大银钞以及前代铜钱一同使用。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以
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
宋王安石变法中新政之一。自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陆续实施于诸路州县。其法规定: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改以五户为保,二十五户为大保,二百五十户为都保。分置保长、大保长、都保
洋务活动的内容之一。由容闳、丁日昌首倡,经曾国藩、李鸿章数次奏请而得实行。议定所选幼童不分满汉子弟,先入沪局肄业半年,经考察合格者方资送出国,留学期为十五年。“肄习西学仍兼讲中学”,并定期宣讲《圣谕广
魏、蜀、吴三国割据局面。参见“魏”、“蜀”、“吴”。
明神宗时因立太子问题引起的争论。明神宗皇后无子,王恭妃生子常洛,郑贵妃生子常洵,常洛为长。神宗宠爱郑贵妃,意立常洵,乃以“数年后皇后无出,再行册立”为由,迁延不立太子。许多大臣为维护传统的封建继承制,
见“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麟德元年 (公元664年)唐高宗欲废武后之事。参见“武周代唐”。
东周初年,周平王与周幽王的另一个儿子余臣曾短时间并立为王。据古本《竹书纪年》说,在幽王和伯服骊山遇难以前,申侯、鲁侯和许文公就已经立平王于申。幽王死后,西周朝的大臣虢公翰又立幽王另一个儿子余臣于携,造
见“广方言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