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普米语音译,意为“给羊子”。普米族的一种丧葬仪式。流行于川、滇普米族地区。即将羊作为死者化身祭奠。常在同氏族中辈分相同的老人全部去世后一起举行,或夫妻双亡后合葬时举行。届时,远近亲友皆被邀请,其中舅舅
藏语音译,意为“马头”。元时已有此称。旧时西藏牧区以牧奴私有牲畜数划定的※外差计算单位。照原西藏地方政府于20世纪20年代的规定,每一匹半马、6头牛、36只绵羊或72只山羊,须各负担一个当郭的外差,3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德宏等地傣族土司辖区内的一级行政单位。相当于区或乡,大小不一,小的辖四五寨,大的10余寨。设㽘头一人,负责下达土司命令和各种粮款差役的摊派,并有权处理辖区内公共事务。由
见“沮渠蒙孙”(1513页)。
见“叱六于”(543页)。
见“萧排押”(1998页)。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济尔哈河东岸。东至胡济尔图,接札萨克图汗左翼中旗及右翼后旗界,西至克勒特肯察布,接札萨克图汗部右翼左旗界;南至乌里达沙尔,接札萨克图汗部左翼中旗及右翼后旗界;北至察罕诺尔,接札
唐代渤海王国乐曲的总称。乐谱皆已失传。据日本古籍载,日本圣武天皇天平十二年(740,渤海文王大兴三年,一作四年),渤海使已珍蒙在日本演奏“本国乐”,引起日本朝廷重视,不久即派内雄专赴渤海学习,渤海乐遂
古代对南方越人一种泛称。亦作扬粤。其分布因不同时期或同一时期文献记述有所不同,故后人说法也不一:有说在古扬州地(今淮南、长江下游及岭南东部);有说在汉水流域;也有根据秦并天下,“略定扬越,置桂林、南海
见“合撒儿”(8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