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老制
过去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由群众推选懂本民族历史,有丰富生产经验,办事公正,为群众所信赖的老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村寨生产活动,主持宗教活动,按习惯法调解群众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并组织群众对抗外来侵扰。没有任何特权,和群众一样参加生产,处理问题不公正可以罢免,具有浓厚的原始氏族长老制色彩。随着贫富和阶级分化的发展,到解放前夕,这一组织在不少地区已逐渐发生蜕变,有些甚至成了统治群众的工具。
过去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由群众推选懂本民族历史,有丰富生产经验,办事公正,为群众所信赖的老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本村寨生产活动,主持宗教活动,按习惯法调解群众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并组织群众对抗外来侵扰。没有任何特权,和群众一样参加生产,处理问题不公正可以罢免,具有浓厚的原始氏族长老制色彩。随着贫富和阶级分化的发展,到解放前夕,这一组织在不少地区已逐渐发生蜕变,有些甚至成了统治群众的工具。
古代夏族及后来的汉族对东方诸民族的泛称。“夷”原是夏商周时期对周边各族的泛称,约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以夷蛮戎狄配四方,因有是称。《礼记·王制》云:“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南方曰
辽代将领。名又作化葛。字弘隐。契丹族。楚国王※耶律岩木后人。善骑射。景宗乾亨初,为北院林牙。圣宗统和四年(986),率兵南伐,获宋谍,知宋从海路来袭,遂据平州(今河北卢龙)要地,败宋军,以功拜上京留守
元代赋税科差名目之一。汉地民户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三项。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汗将原金统治区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勋臣,并纳耶律楚材之谏定赋税,每二户出丝一斤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输于
书名。又名《吉林统志》。清萨英额(满洲正黄族人,字吉夫)撰。10卷。成书于道光七年(1827,一作六年)。作者道光年间在吉林将军衙门任职,受将军富俊之委撰。其在自序中言:“天下府州县莫不有志,盛京有通
①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土谢图汗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多罗郡王※固噜什喜次子。初授协理台吉,隶兄郡王多尔济阿喇布坦旗。康熙五十六年(1717),捐马助军征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五十八
隋时突厥汗族。※沙钵略可汗从弟。以官为号(“地勤”即“特勤” [tegin]之异译,“察”音刹(sed),即“设”之异译)。别统部落,居异地。开皇(581—600)初,隋文帝杨坚纳长孙晟对突厥的“离强
清朝派往土尔扈特蒙古的使团。雍正九年(1731),清朝政府为迎护噶尔丹策零异母弟罗卜藏舒努(又作罗卜藏索诺)回归故土,共同反对噶尔丹策零,复令内阁学士班第、内务府大臣来保、侍郎色楞额等56人出访额济勒
原始社会初期一群女子与一群男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形式。亦称伙婚、多偶婚、集团婚、普那路亚婚等。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最初阶段为血缘群婚,即任何男女可在同辈直系和旁系兄弟姐妹,以及年龄相近的异辈人中结为配偶,
见“吾秃婉部”(1047页)。
见“萧朴古只沙里”(20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