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罗武”(1415页)。
清代蒙古社会中编入丁册的阿拉特(平民)。即阿勒巴图。占人口的大多数。除非被指定为王公贵族私人服役,一般隶属于札萨克。在札萨克分配的牧场上经营小规模的个体畜牧业,是蒙古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受札萨克支配,交
参见“定乡”(1527页)。
见“耶律休哥”(1310页)。 ②见“舍利”(1467页)。
京语音译,又作“寄赖”。旧时京族社会一种经济协作关系,类似帮工。流行于广西防城县的巫头、山心等京族地区。分剥削型和互助型。前者出现在地主阶级和贫苦渔民之间,由占有渔箔(捕鱼工具)或投标使用渔箔的地主雇
即“蛮书”(2272页)。
藏语音译。指在西藏尼泊尔侨民与藏族妇女结婚所生之子女。按传统惯例,女性为藏族,男性属尼籍,其子女在西藏亦享受侨民一切权利。1956年,中、尼两国签订协定,规定其所生子女年满18岁自愿选择国籍。
珞巴族崩尼、崩如等部落对阶级(阶层)的称谓之一。又作嘻玛卜。珞巴语音译,“嘻玛”意为“穷”、“贫”,“卜”意为“人”,即“贫穷阶级”、“贫困户”。※“特列多崩”占有的各项财产如奴隶、牲畜、妻子、土地、
1775—1840清代文史学家。安徽黟县人。字理初。道光举人。家贫力学,性情狷介。勤于疏记,学主求是。为学广及经、史、诸子、医理、天文、释典、道藏各个部门。所著《癸巳类稿》、《癸巳存稿》最著名。两书史
见“镇东堂”(25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