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项
明代云南陇川傣族首领。最先归顺明朝,随军讨麓川思任法,以万兵为响导,每战先登,俘思任法、思机法妻孥80,象13,斩首万余,并发私积饷军3月。对愿归顺明朝的麓川头目,均请明委以官职。遣子恭立进贡,朝廷授立为长史。麓川平,明析其地,于正统九年(1444)立陇川宣抚司。十三年(1448),因与百夫长刀木立相仇杀,民众怀怨,欲杀其父子,由明遣军护送至云南。后因暴杀无辜,刻虐人民,引起陇川人民反抗,由明廷委同知刀歪孟代之。他被安置于曲靖,任宣抚使。
明代云南陇川傣族首领。最先归顺明朝,随军讨麓川思任法,以万兵为响导,每战先登,俘思任法、思机法妻孥80,象13,斩首万余,并发私积饷军3月。对愿归顺明朝的麓川头目,均请明委以官职。遣子恭立进贡,朝廷授立为长史。麓川平,明析其地,于正统九年(1444)立陇川宣抚司。十三年(1448),因与百夫长刀木立相仇杀,民众怀怨,欲杀其父子,由明遣军护送至云南。后因暴杀无辜,刻虐人民,引起陇川人民反抗,由明廷委同知刀歪孟代之。他被安置于曲靖,任宣抚使。
以桦树皮制造的船,故名。《黑龙江志稿》载:“以桦皮为之,较‘威乎’(独木舟)尤轻捷,载受两三人,陆行载于马上,遇水用之以渡。”是黑龙江流域鄂温克、鄂伦春和赫哲等族旧时独有的船只,但大小、制作用料等各族
拉祜族神话传说中的创世祖先,见“扎底”(190页)。
?—1747清朝将领。满洲镶白旗人。纳喇氏。字松庄。色思特子。康熙末,授参领。雍正五年(1727),由镶黄旗满洲都统迁左都御史。以西藏阿尔布巴及管理前藏之噶伦隆布奈合谋叛投准噶尔并杀首席噶伦康济鼐,奉
新疆哈萨克族婚俗之一。又译“吉尔提斯”。意谓送给女方婚礼用品。当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须向女方交纳一定数量牲畜,作为聘金,称“哈楞玛勒”。尔后,男方须请亲朋邻里聚集一起,将用大毛毯包裹起来的结婚用品
见“俄蒙协约”(1685页)。
傣语音译,意为“亲属”。系指解放前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最高封建领主※召片领即车里宣慰使的旁系亲属。但只有充任宣慰使的家臣才能称“翁”,其余只能称“翁沙”。是当地仅次于※“孟”的贵族阶层,可以担任宣慰使
藏语音译,意为“平民”。吐蕃社会等级之一。不同于奴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经济权力。有纳税义务,但可不承担劳役。是时该等级人数不甚多。
白族民间古老叙事长诗。长期在云南剑川等地口头流传演唱。从其中一些古代白语词汇今已无人解释来看,产生时间很早,但从妇女受虐待的内容判断,应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经历代口传者不断加工补充,今有几种记录本和整
清代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帕啻沙卜伯克、帕提沙布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巡察,缉捕违法、偷盗者,并管理监狱等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七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
即“粤喜县”(2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