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博伯克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匈奴语音译。意为“公主”。单于之女即冠此尊号。《汉书补注》引李奇语:“居次者,女之号,若汉言公主也。”又有“王妃”之意,该书引沈钦韩语:“居次是其王侯妻号,犹今王妃称福晋也,非公主可比。”复株累若鞮单
唐代南诏职官名。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据《新唐书·南蛮传》:为王以下八大文武官员之一,犹试官也。主管军事,职位在※员外酋望之下,※员外之上,可兼任※九爽、三讬之职。有大军将12人,与清平官等列,日议
书名。又作《秘书志》。元著作郎王士点、商企翁撰。11卷。顺帝至正中(1341—1368)成书。元朝秘书监掌管历代图籍及阴阳禁书。此书主要记述该监建置迁除、典章故事、官吏工匠题名待遇、天文阴阳人员考试程
书名。清徐松撰。2卷。作者于嘉庆十六年(1811)谪戍伊犁,曾亲历天山南北路,调查山川道里、风土人情,以其亲身闻见,兼采有关记述,对《汉书·西域传》所载葱岭东西史地,进行考证,述其变迁沿革,作此补注。
见“塔克世”(2158页)。
见“蒲速”(2319页)。
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藏族。廓尔喀(今尼泊尔)侵略后藏期间,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丹津班珠尔私赴边与廓尔喀议和许银,被廓尔喀人所劫。同年,返藏,携带信件,内称廓尔喀差头人至聂拉木与噶伦议明各安
?—812渤海国第七世王。康王大嵩璘子。唐元和四年(809),父死,继位。受唐封银青光禄大夫、检校秘书监、忽汗州都督、渤海国王。次年,改元永德。在位期间,继续奉行睦邻政策,对唐保持密切的君臣关系,照旧
?—约500南北朝时大阳蛮首领。字道进。大阳(今湖北京山北)人。为久居※大阳蛮的汉族。先世被北朝称之为岛夷。※桓诞之子,桓玄之孙。其父幼年时因祖父被杀而流入大阳蛮中,及长,被拥为蛮首,附北魏,屡任要职
西辽末帝耶律直鲁古年号。1178—1211年,凡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