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拉
见“乌拉部”(334页)。
见“乌拉部”(334页)。
见“忽鲁爱卫”(1490页)。
见“完颜宗峻”(1156页)。
苗族民间祭祀风俗。俗称吃牛、打牛、斗牛等。源于为疾病或求嗣,向祖先或神灵许诺举办祭典用牛还愿的活动。以家族举办,必请舅家(母亲和妻子家族)参加。盛行于湖南西部、贵州东北、湖北西南及四川东南等地。祭典多
见“庞特勤”(1498页)。
官署名。魏、晋始设,掌朝廷制诰诏令。隋、唐为全国政务中枢。辽、夏、金沿袭。元代为中央最高政务机构,典领百官,会决庶务,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太宗三年(1231),为适应对中原汉地统
藏语音译。旧时四川阿坝藏族牧区租牧主牲畜为生的牧民。自己无牲畜,靠租牧主奶牛维持生活。租金很高。人身依附於土官,不能随意迁出部落,凡逃至其他部落被送回或抓回,将遭毒打、罚款、抄家,甚至处死。获土官同意
参见“永宁宣抚司”(639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称都管伯克、都观伯克。“都官”,维吾尔语,意为“公署”。职司经理各处公文传递、记档、公物的分散、集中及外方来使供给等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七品。光绪十三年(1
官名。清代在西藏、四川、甘肃等少数民族地区所置世袭武职小土官。以当地头目充任。秩正六品,给予印信、号纸。有的属于临时封赠,多数无印信,只颁给号纸或委牌,不世袭。管理本小支事务。供征调,随官军出征。
即“牌租阿巴特”(2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