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合速嘉。该姓人员本居东北地区。金亡北宋后,有的迁居大名路(治今河北大名县)。
见“脱伦卫”(2081页)。
参见“阴山”(933页)。
蒙古语音译。即“管旗章京”。清代蒙古官职名。辅佐札萨克旗长和图萨鲁克齐(协理台吉)。掌管军事、行政、司法等职务。职权与协理台吉基本相同,但不能代理札萨克,定额1名或2名,由札萨克、王、贝勒、贝子等从旗
古代黎族一个支系。近人又称“杞黎”,内中有一部分还被侮辱性的称作“生铁黎”,形容其“顽如生铁,不服教化”。大多居处五指山腹地,历史上与外界接触较少,受汉族影响不大,主要从事刀耕火种的山地农业,迄至解放
1848—1919近代中国回族教育家,伊斯兰教学者。字浩然,经名阿布杜·拉合曼。新疆穆斯林称之为“白十”阿訇(即五阿訇)。北京人。回族。出身于宗教世家。年青时即博览伊斯兰教经典,精通阿拉伯文和《古兰经
见“也速蒙哥”(143页)。
?—1899清朝将领。蒙古镶蓝旗人。噶奇特氏,字雨三。光绪初(1875—1908)以佐领随军克黄田,复乌鲁木齐诸城,擢协领。先后于呼图壁、头屯河、玛纳斯等地镇压回民起义。晋副都统。历任巴里坤、乌鲁木齐
纳西语音译。汉称官家。旧时纳西族封建领主制(土司)地区的贵族等级,与土司有血亲关系的封建贵族集团。云南宁蒗永宁和四川盐源左所等地,约占总户数的3.3%。土司把耕地的三分之一分给该等级的人占有,并允许其
见“博尔赤”(2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