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审
法律用语,意即控告不实。《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
法律用语,意即控告不实。《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今甲曰伍人乙贼杀人,即执乙,问不杀人,甲言不审,当以告不审论。”
唐神龙三年(707)分湘阴县于吴昌故城置。以境内昌江为名。治今湖南平江县东南三十里金铺观,属岳州。后移治今平江县东南中县坪。元和四年(809)又移治今平江县。五代楚避后唐庄宗祖李国昌讳,改为平江县。
隋末萧铣年号(617—621)。或作凤鸣。凡五年。
官署名。元代隶宣徽院,掌收管无主认领的流散人口、牲畜与财产。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立阑遗所,秩正九品。二十五年,改为监,正四品。二十八年,升正三品。后又降为正四品。置太监一员,少监二员,监丞二员
964—1049北宋光化军乾德(今湖北光化西北)人,字顺之。淳化进士,调郧乡主簿。历仕数县,荐为监察御史。累迁太子詹事兼知审刑院、判史馆。天禧末,除枢密副使。天圣六年(1028),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清康熙四年(1665)改广宁府置。治锦县(今辽宁锦州市)。光绪时辖境相当今辽宁锦州、凌海、北宁、黑山、绥中、兴城、台安、葫芦岛、义县等市县地。1913年废。
书名。谭人凤撰,章炳麟序。1913年草于日本福冈。全书计四十九组,每组有词、图、叙、评四部分,自叙平生事状,品评所涉史事与人物。起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作者开始接受新思潮,止于1913年“二次革
即“吉利吉思”。
1816—1862清云南昆明人,字丛山,号根云。道光进士。初授编修,累升至兵部、礼部、吏部侍郎。咸丰四年(1854)授浙江巡抚。后发兵皖南,进攻太平军,占领徽州、祁门、宁国等地。七年擢两江总督,陷镇江
即“榜式”。
官名。满语音译,即“总管内务府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