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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郎中

官名。魏晋南北朝与都官郎互称,为尚书省都官曹长官。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定置为刑部都官司长官,从五品上。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司仆大夫,咸亨元年(670)复旧。五代沿置。北宋前期为五品寄禄官,不预司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始为职事官,从六品。哲宗元祐元年(1086)兼领司门,绍圣元年(1094)沼都官、司门二司互置郎官一员。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兼领比部、司门事。明初亦置,员一人,正五品,洪武二十三年(1390)罢。


官名。唐朝设此官,“掌配役隶,薄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强横)雪冤。”宋朝也设此官,其职掌基本上与唐同;掌管徒流配隶等事。见《旧唐书·职官二·都官郎中》、《宋史·职官三·刑部》,参看“都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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