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公
尚书都省左、右司郎官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左右司(郎)为都公”。
尚书都省左、右司郎官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左右司(郎)为都公”。
官名。北宋太祖开宝九年(976)分作坊使置,属西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六品。神宗熙宁三年(1070)改东作坊使。
监狱名。隋唐时,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只有案覆大理寺及诸州奏报案件、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而不是一级审判机构,即使与大理寺、御史台官员组成“三司”,推鞫重大案件,受理冤案审诉的情况下,也并不具有独立
官名,汉置,与侍御史共掌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注:“时帝幸宣室,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罪当轻重。”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六品。设于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隶宣徽院,掌受香莎苏门等酒材糯米、乡贡麴药,以供宫廷及岁赐酿酒所用。置提举、大使、副使各一员。另设安丰怀远等处稻田提领所,秩从九品,掌种收稻
唐代考课之制,司考与校考均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其中校考的九等。其划分是以“善”与“最”综合考虑,每等均有具体的规定: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
官署及官名之合称。宋朝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金朝指尚书省左、右司。元朝指中书省左、右司。清朝指布政使和按察使。清朝对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的合称。
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理城内田地。员额及官阶不详。
军职名。宋神宗时实行结队法,正规军以五十人为一队,设拥队为头领之一,作战时执刀押后。宋军职名。宋神宗实行将兵法与结队法,队的统领称为拥队,一般须以都一级的军使、副兵马使或都头、副都头充任,在将校乏人时
官名。北齐置,掌东宫禁卫,属太子左、右卫坊,从五品。隋初亦置,属太子左、右卫,员四人,从五品; 炀帝大业三年(607) 废。
官号。唐太宗时,召名儒学士草拟诏令,犹未有号。高宗乾封 (666—668) 以后,弘文馆直学士刘祎之,著作郎元万顷,左史范履冰、苗楚客,右史周思茂、韩楚宾等,皆召入禁中,密令参决朝政,以分宰相之权。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