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职名。五代后梁太祖乾化二年 (912)六月废建昌宫使以后置,凡天下金、谷、兵,戎,旧隶建昌宫使者,悉主之。后唐庄宗同光四年 (926)以后废。官名。五代后梁置建昌宫使,乾化中改称国计使,后唐沿设,同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秩从二品,专掌蒙古文字诏敕文书及译写一切文字。成宗大德五年(1301),升正二品。仁宗皇庆元年(1308),又升为从一品。置承旨、学士等职。下辖蒙古国子监、蒙
金制,太医院所属有正奉上太医、副奉上太医、长行太医等。见《金史·百官二·太医院》。伎术官名。金于太医院置正、副奉上太医,及长行太医,掌医疗之事,十科员额共五十人。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长才类科目。大足元年(公元701年)诏举,崔翘等二人及第。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官名。③清末外务部之职官,为出使大臣之属官。光绪二年 (1876) 始设书记官,后分为一等、二等,二等从六品。三十二年定制,每使馆设一名,奏补。掌使馆文牍。②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 (1904)
官名。东汉名义上属少府,为中藏府令副贰,员一人,秩三百石,助令掌宫中币帛金银诸货物。官名,汉置,为中藏府副长官。佐令掌宫中币帛金银诸货物。参看《中藏府令》条。
官名。北齐置。参见“崇虚局”。官名。北齐太庙署令所属,掌五岳四读神祀,在京及诸州道士簿帐等事。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
官名。即“法制院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