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授官班秩之一。由捐纳出身者用此称。候补候选改入捐班人员,其官阶班次业经更易,仍俟该员赴选文结或注册呈结到部后,扣限铨选。
官名。即太子正字,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置,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复名正字。参见“正字”。官名。见“太子正字”。
官名。金朝置,属宫师府。位在仆正之下,掌东宫车马、厩牧、弓箭、鞍辔、器物等事,秩正七品。
宋制,称监司者为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诸司。依《职制令》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诸监司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更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
清制,凡以“札”调动官员称札调。
官名。清末派驻外国的官员。光绪十三年(1887)始置。从五品,奏补。掌领事馆事务,保护华侨。辖二等通译、二等书记各一人。外交官名。见“驻外领事馆”。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关于商务事项。
官名。十六国南凉置。时秃发鸟孤自称大都督、大将军、大单于、西平王,置大都督府,以此职领大都督府、王国事务,主持政权日常事务,实际取权类似录尚书事。秃发傉檩曾以车骑大将军为之。
官名,汉置,为该署长官。西汉属少府,掌器物制造;东汉属郡县,主工税物。《后汉书·百官五》:“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凡郡县)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参看“工官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