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名。宋置,多为州郡守臣兼任,掌按练军旅,督捕盗贼,以清境内,凡诸营之名籍,较其壮怯而赏罚。见《宋史·职官七·经制边防财用司》。
官名。清朝内务府上驷院之属官。掌预备马辔。额设御马司辔二十人,皇子司辔二人,皆以额鲁特蒙古充任。辖以司鞍长。
官名。清末各省巡防队各哨副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后改各省旧军为巡防队。三十三年定制,分五路驻防,每路辖步马队若干营,营辖中、左、右三哨。每哨设哨长一人为副长官,佐哨官管理全哨事务。
① 选官方式之一。相传起源于上古禅让之时。《尚书·舜典》:“虞舜侧微,尧闻之聪明,将使嗣位,历试诸难。”孔颖达疏: 试,“试以治民之难事”。后世用为选官之法。《诗经·小雅·大东》:“私人之子,百僚是试
官制用语。宋朝高级官员俸禄外的加给。学士、权三司使以上及兼秘书监给酒,宫观副使、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龙图阁直学士、枢密直学士给茶、节度使、副使以下给米面。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
官名。将军名号。东汉末及三国魏置,两晋、南朝宋省置无常,八品 (一说三国魏为五品)。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 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五班,陈改为拟八品、比秩六百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
官名。清制,翰林院五经博士秩正八品,员额二十六人,由圣贤后裔世袭。孔氏南、北宗各一人,北宗以衍圣公次子承袭,掌奉中庸书院,南宗以衢州圣裔承袭,掌奉衙州孔子届祀。周公后裔东野氏, 贤裔颜氏、曾氏、孟氏、
官名。宋始置,属史馆。掌点校书籍。《文献通考·职官五》说:宋代“史馆又有校勘、检阅、校正、编校等官,或以布衣之该洽者为之。”金属国史院,元属翰林兼国史院,明属翰林院,清则置于文渊阁。
① 明朝巡抚之别称。② 明朝按察使之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