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算科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代设置,据《通典·选举三》记载,考明算科者须通《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孙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缀术》、《缉古》诸经,以帖经的方式考试,《九章》三帖,《五经》等七部各一帖,《缀术》六帖,《缉古》四帖;兼试问大义,皆通者为及第。五代沿唐制或置或罢。
科举常科科目之一。唐代设置,据《通典·选举三》记载,考明算科者须通《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孙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缀术》、《缉古》诸经,以帖经的方式考试,《九章》三帖,《五经》等七部各一帖,《缀术》六帖,《缉古》四帖;兼试问大义,皆通者为及第。五代沿唐制或置或罢。
官名。见“织造”。官名。清沿明制,设织造监督(也称织造),派驻江宁(南京)、苏州、杭州等地,明代由宦官充任,清代从内务府官员中选派,在驻地为钦差官,与地方最高长官平行。掌供应宫廷及公用丝织物,对内廷任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设于巡警部警政司。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民治司。掌编审户口、国籍更易,旗籍、民籍移转、改隶,学龄儿童就学,宗教信仰,征兵事。置员外郎一人
官署名。辽朝置。王子院下级机构。管理王子班郎君。设详稳管班事。
官阶名,金朝置。为武散官从三品上,位在骠骑卫上将军下,辅国上将军上。散官只有官阶,无具体职事。见《金史·百官一》。武散官名。金始置,秩从三品上。元沿置,升秩为从二品。
清代科举之制,凡生员参加科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称为录遗,意为录取遗才,及格才可以参加乡试。清代录遗考试一切从宽,几乎没有不准考试的。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历代多有此制,如《明史记事本末》卷二八记明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赐宴温州何渊于廷,以招隐诗赐之。”
僧号。清朝归化城、土默特、察哈尔、锡哷图库伦内札萨克四十九旗及喀尔喀、阿拉善各游牧地喇嘛之称。其出呼毕勤罕入理藩院册者,有归化城十二人, 察哈尔九人, 锡哷图库伦二人, 科尔沁六人,浩齐特一人,阿巴噶
幕职名。宋置,见“点检医药饮食”。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置厅丞一人,下分刑、民两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审判采合议制。宣统元年
官署名。宋设此官署,掌管纸币流通事务,宋徽宗大观元年改称钱引务。见《宋书·食货志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