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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

官制用语。考核官吏政绩的制度。周朝每三年进行一次。依据考核成果或赏或罚。《周礼·天官·大宰》: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明孝宗弘治(1488—1505)中定大计之法督考之。地方官三年一朝,于辰、戍、丑、未岁入觐。事前移抚、按官,各综其属三年内功过状注考,汇送复核,以定升降。仓场库官一年考,巡检三年考,教官九年考。府州县官之考以地繁简分等。吏之考,三、六年满,移验封司拨用。九年满,又试授官,唯有王官及钦天、御用等监官不考。以八法为准,处分察例分四等。大计淘汰者,不复叙用。清顺治二年(1645)沿用此制。康熙元年(1662)罢之,专行考满。四年(1665)罢考满,复行大计,遂为定制。亦三年举行一次。由州、县至府、道、司,层层考察其属员事绩,造册申报督、抚。总督、巡抚核其事状,注考语,缮册送吏部复核。布政使、按察使由督、抚出考咨部,由部汇核具题请旨定夺; 其他官员分别由督、抚和大计官按应举、应劾具题,吏部会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等详加考核题复。大计之标准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守俱优者,称为“卓异”; 表现不好者劾以六法; 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卓异者,知县以上,皆引见,得旨后加一级回任候升; 劾以六法者,其处分与京官相同; 凡属贪官、暴吏,则特参。


明清时对于外官的考察称为大计,亦称为外察。参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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