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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道

由吏选官的仕进制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颁行“以吏为师”的诏令,由吏入官,是秦代的一条重要仕途。这一仕途包括入吏和由吏入仕两个方面。入吏的途径有二:其一是推择为吏。被推者须有善行,并限年三十岁以上,具有一定家资,推择者还要对被择者承担法律责任。其二是考试取吏。从十七岁以上的学童里选拔从事文书职务的吏员。不论是推择之吏还是经考试所取之吏,均须试用一年方得正式任用。由吏入官,主要是通过考课。一般的考课,由郡县结合上计制度来执行,官吏政绩、考课情况亦为上计的内容之一;特别的考课由上级部门随时直接派员案行。《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所谓“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即属此种情况;军队的考课,则多随战斗同时进行。通过考课,对于优秀者给予奖励、擢升,对于低劣者给予惩处。对于优秀者的擢升,一部分是直接被征召,多数则是经过积劳而给予升迁(“劳”指“劳绩”,《左传·僖公九年》有关于加劳的记载,可见春秋时“劳”已成为人事考核的标准之一。劳绩通常用时间单位如日,月、岁等来计算,对于有功者可赐“劳”若干,有过则罚夺若干)。秦以后历代多有由吏入官的各种措施。汉代上计吏至朝廷上计之后,往往被朝廷留任为郎。由计吏而拜官,当时被看作是一种仕途。三国时蜀汉丞相诸葛亮挑选官吏不计资叙,掾史等吏员亦可出任郡县长官。唐三省都事、主事的选补,均取自流外刀笔吏。宋代有流外出官法,规定政府机构的吏员,按一定年资,可由吏补官。辽于道宗时定诸令史、译史连叙的等级。金制诸省及六部令史均以吏人试补充选。元代吏的选试,首论德行,次取吏能。世祖至元中诏各道按察司每年贡儒吏一人,并敕各处吏人宜于办理文书簿籍之暇涉猎经史,以提高自身修养,并防止趋利曲法。明制地方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诸吏员,任长官自辟,以六年或三年为满限;在内诸司的吏员,以三年为考,依资叙用。清制有吏员考职之例,内外各衙门办事吏员经历五年役满者得依例考补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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