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籍所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由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改置,隶中书省刑部,掌孥收产没之籍。设提领、同提领各一员。
官署名。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掌理犯刑案者财产籍没事务。设提领、同提领各一人,属刑部。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由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改置,隶中书省刑部,掌孥收产没之籍。设提领、同提领各一员。
官署名。元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掌理犯刑案者财产籍没事务。设提领、同提领各一人,属刑部。
①春秋晋国军制。晋文公五年 (前632)于上、中、下三军外增左、中、右三行,八年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晋侯作三行以御狄,荀林父将中行。”②唐、宋尚书省六部依其办公位次,分为前行、中行、后行、
官署名。见“主爵”①。官署名。北魏、北齐、隋皆置,掌封爵等事。见《通典·职官五·吏部尚书·司封郎中》、 《隋书·百官中·尚书省》。
官名。又称宣课使、税课使。元朝置。太宗二年(1230)在所辖十路内设征收课税所,选择士人任征收课税使为长官,燕京路陈时可,宣德路刘中,西京路周立和,太原路吕振,平阳路杨简,真定路王晋,东平路张瑜,北京
官名。即国子司业,唐武则天垂拱元年(685)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国子司业。
阶官名。金教坊二十五阶之第十三阶,秩从六品下。元十五阶第七阶,从五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六品下,称纯和郎。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条。
官署名。管理道教事务之机构。明洪武十五年 (1382) 始设于各县,掌钤束一县之道人,颁发度牒。长官为道会。清沿明制未改。官署名。清朝设在县里掌管道教徒事务的官署,其官有道会一人。参看《清文献通考·职
见“福晋”。
官名。亦称建康狱正。南朝梁、陈置,属建康令。职掌与“廷尉正”略同,为高级审判官。《梁书·孔休源传》: “迁建康狱正,及辨讼折狱,时罕冤人。”梁四班,陈七品。参见“建康三官”。
官制术语。唐、宋官员以微过谴逐者,经一定考限或遇恩赦而迁用于内地,称量移。白居易《贬江州司马自题》:“一旦失恩先左迁,三年随例未量移。”宋制,官员贬谪至边远地区,遇恩赦而迁至距京师较近的地区,称为量移
官名。西晋王国置。东晋、南朝沿置。梁依王国等级不同,位自流外五班至流外一班不等。北魏、北齐俱置,从九品上。官名。晋置,掌管学校教育。《晋书·职官志》:“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学官令、典书丞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