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诗词>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参政院

参政院

北洋政治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非法议会之一。成立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六月二十日,是根据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而产生的。参政院的性质,依《新约法》的规定是:“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因为“新约法”中相当于国会(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立法院”没有成立,袁世凯又命令由参政院代行“立法院”的职权。参政院的职权分交议的和咨询的两类:大总统交议,由参政院议决的有下列各项:一、依《新约法》规定须经参政院同意的:包括大总统解散立法院;大总统在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大总统的财政紧急处分;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而由参政院审定宪法案;大总统决定不公布而立法院通过两次(复议后再通过一次)的法律案。二、对《新约法》及其附属法律有疑义时的解释。三、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权限上的争议事件。大总统向参政院咨询、征求意见有下列各项:一、关于缔结条约事件;二、关于设置行政官署事件;三、关于整理财政事件;四、关于振兴教育事件;五、关于扩充实业事件;六、其他特殊事件。参政院对于以上五项事件,也可以向大总统提出建议(须有参政十人以上的连署)。参政院对于以上各项事件作出决议,法定人数不完全相同。交议事件中的第一项,议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政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参政的同意。其余各项则只须过半数参政出席、过半数出席参政同意即可。参政院设参政五十至七十人,由大总统就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简任:一、有勋劳于国家的;二、有法律、政治专门学识的;三、有行政经验的;四、硕学通儒有经世著述的:五、富于实业学识经验的。参政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大总统就参政中特任,开会时以院长为议长,下设秘书厅,秘书长由大总统任命,主持秘书厅工作;秘书六人,佥事八人,主事十六人,速记和书记若干人,分理各种事务。参政院于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六月二十九日结束。

猜你喜欢

  • 镇统

    见“统制官”。

  • 札鲁火赤

    即“札鲁忽赤”。

  • 官名。相传夏朝始置。周朝沿置,掌乐,通晓历、数、天、道。《尚书·夏书·胤征》: “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国语·周语上》: “瞽献曲。”乐官。古代多以瞽人担任乐官,故称乐官为瞽。《周礼·春

  • 司务

    官名。明清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中央各部院卿寺衙门所属司务厅之职官。为首领官。皆分设若干人不等。掌理省署抄目,出纳文书之事。明制为从九品。清初亦为从九品,乾隆三十年(1765)定为正八品。又,清末总理

  • 邸阁督

    官名。东汉末设,仅置于有邸阁之郡县,主管邸阁即军屯之处资粮。三国、晋朝沿置。官名,东汉末年置,只在有邸阁的郡县置,掌邸阁(即军屯处)资粮。其后,三国、晋皆置。

  • 修国史日历所

    官署名。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置,掌修国史、日历。以宰臣提举,选侍从官为修撰。四年,改称史馆。

  • 监临官

    ①金朝派往诸路督察的官员之称。② 见“监临”。

  • 中黄门署

    官署名。十六国后燕、北魏、北齐皆置。北齐属长秋寺,置令、丞。领中黄门冗从仆射、中黄门博士等官,皆用宦者。

  • 台军

    南朝中军与北朝中兵的别称。晋与南朝宋时称朝廷禁省为台,因称宿卫京师的中军为台军。北魏时亦称中兵为台军(见《魏书·皮豹子传》),以与戍兵、诸州兵相对称。

  • 巡检

    官名。①负责地方治安之官。五代后唐始置。宋朝置于沿边寨及险要去处,以閤门祗候至诸司使、将军或内侍等充任。另或置同都巡检使,若供奉官以下充任,则不带“使”字。并置巡检都监、巡检使或同巡检使等,若三班使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