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警察所
官署名。清末置县警察公所,民国初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由县知事监督指挥。次年八月公布《县警察所官制》后,正式定名为警察所。设所长一人,警佐一至三人。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仅少数有专任局长。在县内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
官署名。清末置县警察公所,民国初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由县知事监督指挥。次年八月公布《县警察所官制》后,正式定名为警察所。设所长一人,警佐一至三人。所长多由县知事兼任,仅少数有专任局长。在县内繁盛地方,得设警察分所,分所所长由警佐充任。
官制用语。即以本官兼任、兼行或兼领其他官职。两汉常行其制,如张安世为车骑将军兼光禄勋。南北朝时凡祭祀、奉使等临时委官代行某职,皆曰兼某职,或于正式任命某职之前,先授予兼某职之名义,意即试某职。唐朝,职
官署名。见“民科”②。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太医下大夫属官,佐小医下大夫治疗民庶疾病。正三命。官名。见“小医下大夫”。
西汉末年王莽置。1、指前队郡或前队郡兵。2、前队大夫的省称。王莽置六队郡:南阳为前队,河内为后队,颍川为左队,弘农为右队,河东为兆队,荥阳为祈队。每队郡置大夫一人,职如郡太守。《后汉书·李王邓来列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夜间禁戒。《周礼·秋官》: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虞部下大夫掌炭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前,皇帝巡幸则于行宫置,下设副使、判官,职掌与三司同。
爵名。清初九等世爵之第八等,俗称“半个前程”。乾隆元年(1736)定汉文名为“云骑尉”。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之下四级世职的第三级。叙正五品。凡封爵自此始。参见“云骑尉”。
官名。① 北宋御史台属官。太宗淳化元年 (990)置,掌审讯重大刑狱案件。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废。②北宋三司属官。专掌审讯有关财务刑狱案件,以京朝官充任。英宗治平三年 (1066)废。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行军时穿凿水井悬挂壶、辔、畚以指示军队宿营地点的军吏。《周礼·夏官》: “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掌挈壶以令军井,挚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