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护卫府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南院护卫御帐之事。置太师、太保、司徒等职。
官署名,即南院护卫府,辽朝置,掌南院护卫之事。其所属机关有:总理左右护卫司、奉宸司、二班院、宿卫司、宿直司等,属官有:南护卫太师、南护卫太保、南护卫司徒、总理左右护卫、左班都知、右班都知、总宿卫事(即典司卫事)、总知宿卫事、宿直详稳、宿直都监、宿直将军、宿直小将军、宿直官、宿直护卫等。见《辽史·百官志》。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南院护卫御帐之事。置太师、太保、司徒等职。
官署名,即南院护卫府,辽朝置,掌南院护卫之事。其所属机关有:总理左右护卫司、奉宸司、二班院、宿卫司、宿直司等,属官有:南护卫太师、南护卫太保、南护卫司徒、总理左右护卫、左班都知、右班都知、总宿卫事(即典司卫事)、总知宿卫事、宿直详稳、宿直都监、宿直将军、宿直小将军、宿直官、宿直护卫等。见《辽史·百官志》。
官署名。北齐门下省六局之一,掌驾前奏引行事,制请修补,东耕则进耒耜,设殿中监四员,隋朝因避讳,改名“殿内局”。官署名。北齐置,属门下省,掌驾前奏引行事,制请修补。东耕则进耒耜。设殿中监四人。隋改称殿内
郡守尊称,即 “明府君”汉朝三国皆然。《后汉书·张湛传》:“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 李贤注:“郡守所居日府,府者尊高之称。”上下,朋友之间均可用。至唐朝,为县令俗称,明清为知县别称。1、汉朝对郡太
官名。唐高祖武德三年改司门郎为司门郎中,高宗龙朔二年改为司门大夫;掌门籍关桥等。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司门郎中》。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司门郎中为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
官名。辽朝北枢密院官员。在北院副承旨下,掌北枢密院文翰之事。官名,辽朝置,属北枢密院,掌修文告之事。见《辽史·百官志一》。参看“北枢密院”条。
学校名。明洪武十七年(1384)始置于甘肃。宣德十年(1435)诏令于全国各卫分置,设教授一人,训导二人,职专教授生徒。学生为军生,军生中有廪膳生。其制与府、州、县学略同。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纂修。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充。掌纂修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官名。元大都留守司所属有器备库,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置,秩从五品。掌殿阁金银宝器二千余件。以提点一人为主官,下设大使、副使、直长。
官名,汉置,也称逌人使者,掌每年八月巡行各地,宣传政令,并收集歌谣和方言。参看刘歆《与杨雄求方言书》。
谏臣,讽谏之臣。《汉书·谷永传》:“臣永幸得以愚朽之材为太中大夫,备拾遗之臣。”太中大夫掌侍从谏争。唐朝有左拾遗、右拾遗二官,分属门下省和中书省,从八品上,掌供奉讽谏,以救天子言行之遗失。见《新唐书·
官名。辽置,见“舍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