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级
旧时官员之奖叙制度。清制,凡官员考核成绩优良,或有功绩者,均交吏部议叙,以资奖励。论叙之法分为两种: 一曰纪录,一曰加级。纪录分三等;加级亦有加级一次,加级二次,加级三次之别。纪录三次之上为加一级,两者合之,共有十二等。即: 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 再上为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记录三次,再晋为加二级; 加二级纪录一次,至加二级纪录三次,直至加三级为止。凡加级有随带者,指军功之级; 食俸者,指照所加之支俸; 予衔者,指照所加之衔换给顶戴,得旨准行。
旧时官员之奖叙制度。清制,凡官员考核成绩优良,或有功绩者,均交吏部议叙,以资奖励。论叙之法分为两种: 一曰纪录,一曰加级。纪录分三等;加级亦有加级一次,加级二次,加级三次之别。纪录三次之上为加一级,两者合之,共有十二等。即: 自纪录一次,至纪录三次,其上为加一级; 再上为加一级纪录一次,至加一级记录三次,再晋为加二级; 加二级纪录一次,至加二级纪录三次,直至加三级为止。凡加级有随带者,指军功之级; 食俸者,指照所加之支俸; 予衔者,指照所加之衔换给顶戴,得旨准行。
官署名。明朝于内廷之中设,掌一应选婚、选驸马、诞皇太子女、选择乳妇等事。设提督太监一员,由司礼监掌印太监或秉笔太监兼摄之;又设掌司、写字、管事、长随等,无定员,皆以宦官为之。明代宦官衙门司礼监的附属机
官署名。明朝掌管佛教的机构。洪武元年(1368)置,四年革,后改置为僧录司。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始置,属外交部,置司长、佥事、主事、录事等员。北洋政府沿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职掌为:一、地土国界交涉;二、禁令裁判、狱讼交犯;三、公约、保和会、红十字会;四、
官制用语。又称堂选、堂差。宋朝,京官、选人一般由吏部选差,其有特殊勋劳者,得由政事堂直接奏注差遣,称堂除。武臣即由枢密院专差员阙。宋代官员任用方式之一。亦称堂选、堂差。宋制,京官、选人一般由吏部选差,
① 执掌、主管。《申簋铭》: “更乃祖考匹大祝,官司半人众九戏祝。”② 指百官。《左传 ·定公四年》: “官司彝器。”杜预注: “官司,百官也。”③职守。《左传·隐公五年》: “官司之守。”1、百官。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司要下大夫司烜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升迁方法之一。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关申吏部四选,按一定的年龄、出身、考数、任数、举主员数,升迁相应资序或差遣,称为关升。宋代官员循例升迁的铨注方法。由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将本人的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凡官员因过失被撤销所存记的职衔和记录等,称注销。如笔帖式京察一等,记名以理事、同知、通判用者,再遇京察,若列入二、三等,即将记名注销。再如官员有四次以上奖叙,如因过抵销一二三次者,
官职统称。隋、唐、宋指居曹而有执掌的官员。唐朝,三公及省、台、寺、监、卫府、东宫、王国、州县、镇戍等官为职事官。北宋前期,省、部、寺、监之官多为寄禄官,而以差遣为职事官。神宗元丰(1078—1085)
官署名。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置大理都元帅府;至元十八年(1281),改为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掌大理路(今云南大理)、威楚路(今云南楚雄)、建宁路(后改顺宁府,今云南凤庆)、镇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