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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科

官署名。清末海军部军制司所属五科之一。原属筹办海军事务处,宣统二年(1910),随司改归海军部。掌拟定海军各项章程,经管海军各类人员履历册籍。置科长、科员、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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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列大夫

    官名。即吏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吏部郎中。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吏部郎中为司列大夫。成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吏部尚书》,参看“吏部郎中”条。

  • 主管下卸司

    官名。宋置,属司农寺,掌受纳纲运,为运输事务官性质。见《宋史·职官五·司农寺》。官名。宋代司农寺所属有下卸司,以主管下卸司为主官,掌受纳纲运。

  • 京坊局丞

    官名。北齐置。见“京坊局”。

  • 衡官丞

    官名。西汉置,初属少府,后属水衡都尉,为衡官长副贰。东汉省。官名,西汉置,为衡官之副长官,佐衡官长掌度量衡。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水衡都尉》,参看“衡官长”条。

  • 谕旨

    文书名。上行文。清朝皇帝处理日常政务下达的指示和命令的统称。谕和旨的具体区别是: 皇帝特降的命令或因臣僚奏请而下达宣示中外的命令,称“谕”,亦称”“上谕”; 对臣僚奏请批示的意见,或令人传达的某项指示

  • 五曹

    汉魏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分曹办公,就象现在分厅、局、处、科分头办公。西汉时成帝初置尚书五人,分为五曹。五曹指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三公曹。《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亦遣尚书仆射讨郎。”注:“

  • 安置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的一种处分。即指定地区居住,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动。其处分轻于编管而重于居住。

  • 左神武军统军

    官名。唐德宗兴元元年(784)置,一人,从二品,以授节帅罢任者,无职事。

  • 甲匠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于大都、通州、蓟州等地,掌制作盔甲,隶武备寺。秩正五品、正六品。置达鲁花赤、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 卑末

    职位低微的小官。《后汉书·栾巴传》:“虽干吏卑末,皆课令习读,程试殿最,随能升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