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计司司长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计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军计司事。宣统二年(1910),以军计司并入军衡司,遂废。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计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军计司事。宣统二年(1910),以军计司并入军衡司,遂废。
官名。南宋改敦武郎置,为正八品武阶官。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武藏中大夫司刀盾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署名。清末各省提学使司所属六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理本省优级、初级师范学堂、中等学堂、女子师范学堂、女子中学堂、小学堂之教课规程、设备规则,以及关于管理员、教员、学生等一切事务。
官名。清末法部典狱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
官名。金代集贤院设此官,从五品,位在知集贤院(从四品)之下,与其共掌集贤院之政。下有司议官若干人,正八品,咨议官若干人,正九品。见《金史·百官二·集贤院》。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盐铁七案之一。掌盐的专卖事务。
官名。隋朝太常寺置六十员。唐朝沿置,二十员,流外三品,掌祭祀赞相导引之事。流外官名。唐置,属太常寺。秩流外三品,协助奉礼郎掌朝会时的百官位列的导引。至宋改称赞引使。
大臣见皇帝诏敕有不便者举驳而封还汉朝已有此例,但无定制。亦称“涂归”。唐制,奏驳正之目,由门下省给事中掌之。宋朝规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设官检查舛误及有所不便之事,许以封还、驳正之权。明朝则为六科给事中
郡分职诸曹之一。汉置,见《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阴》,其职掌不详。
官员在正式任命前先试用,看能否胜任此职,叫“试用”。《汉书·东方朔传》:“朔上书陈农战强国之计,因自讼独不得大官,欲求试用。”《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出师表》:“将军何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