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属司
官署名。即“典属清吏司”。
官署名。即“典属清吏司”。
官名。清末陆军部之职官。宣统二年(1910) 设,以正参领 (正三品) 以次军官充之,共四员。掌参订陆军一切法律章制并本部咨询事件及特交参议各事。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抗日战争时期设置,属军事委员会。掌理关于伤亡官兵的褒扬抚恤及其遗属的救济。
官署名。北宋太祖乾德四年(966)置,掌裁制衣服,以供官用。设监官二人,监门官一人,以京朝官、三班使臣及内侍充任。北宋前期隶三司度支部赏给案,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隶少府监。宋少府监所属
参见“刀剑备身五职”。
周朝大司马所属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等各级军事长官统称。《周礼·夏官·都司马》: “以国法掌其政学,以听国司马。”郑玄注: “国司马,大司马之属皆是。”
金代镇防军之一。由建国初期所放免辽人的奴婢组成。使守泰州(今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
见“抚谕使”。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明代有此制,《明史》卷一六○记罗绮为左副都御史,“以功赐二品禄”。
官名。北魏置,尚书省南部曹次官,管理南部各州郡事务。《魏书·王宪传》: “(王嶷)稍迁南部大夫,高祖初,出使、巡察青、徐、兖、豫,抚慰新附,观省风俗。还,迂南部尚书。”亦有以他官兼录者。孝文帝太和(4
自战国实行郡县制度起,县的行政长官自来都兼理司法,一县钱粮的收入和审案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县行政长官的政绩的主要标志。战国时西门豹为邺令,根治了为河伯娶妇的陋习,就是巧妙地行使了县令的审判权。自汉至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