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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司农寺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编修司农寺条例。八年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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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制度。亦作“发钞”。清制,明发谕旨和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衙门知道或办理的奏折,下内阁后由满票签处传知有关衙门抄回执行。此外,经皇帝批示过的题本由红本处交六科传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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