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王
亡国的王,即亡国之君、亡国之主。《后汉书·陆康传》:“岂有聚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王之法哉!”
亡国的王,即亡国之君、亡国之主。《后汉书·陆康传》:“岂有聚夺民物,以营无用之铜人;捐舍圣戒,自蹈亡王之法哉!”
官名。即太仆卿,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太仆卿。
官名。魏晋南北朝皆置,为尚书省都官曹长官通称,亦称都官郎中,资深勤能者可转侍郎。职掌刑狱,亦佐督军事。或说魏隶尚书左仆射,晋隶三公尚书。东晋桓玄一度改名贼曹郎。南北朝隶都官尚书。魏、晋、宋六品,梁五班
官名。东晋时建康尉分六部,合称六部尉,分部掌追捕盗贼,伺察奸非,如西晋时洛阳尉之制。
枢密副使简称。
见“提督”①。
以刺史为长官之州。宋朝又称军事州,为六等州之第六等,刺史不赴任者,则以他官判、知,属官有军事推官、录事参军等。辽朝刺史州设刺史、同知州事、录事参军等职。金朝刺史州设刺史、同知、判官、司军、知法、军辖兼
官名。“彘”即猪,也称为豕。《周礼·春官·小宗伯》郑众注:“司徒主牛,宗伯主鸡,司马主马及羊,司寇主犬,司空主豕。”北周行《周礼》,故置典彘中士,正二命;典彘下士,正一命。属冬官府司水中大夫。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学司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学司撤归民政部,遂废。
地方军政长官的属吏,因其在幕府任职,故称。如南北朝时的参军、主簿等。
诏狱名。西汉武帝时置,属左冯翊,而以左冯翊所属长安市长及丞主管之。东汉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