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校署
官署名。唐朝将作监置,有令一员、丞三员,掌供舟车、兵械、杂品; 另有监事四员、典事八员等。武则天改名营缮署,垂拱元年(685)复名中校署,寻废; 玄宗开元二年(714)复置。北宋初存其官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唐置。掌供舟车、兵械、杂器。行幸陈设则供竿柱,闲厩系秣则供行槽,祷祀则供棘葛,内外营作所须皆取于此。其官有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见《新唐书·百官三·将作监·中校署》。
官署名。唐朝将作监置,有令一员、丞三员,掌供舟车、兵械、杂品; 另有监事四员、典事八员等。武则天改名营缮署,垂拱元年(685)复名中校署,寻废; 玄宗开元二年(714)复置。北宋初存其官名而无职司。
官署名。唐置。掌供舟车、兵械、杂器。行幸陈设则供竿柱,闲厩系秣则供行槽,祷祀则供棘葛,内外营作所须皆取于此。其官有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见《新唐书·百官三·将作监·中校署》。
官名。①宋朝始置为差遣名目之一,如管勾机宜文字、管勾往来国信所、管勾留司御史台事等。金、元置为首领官,各司多置。设于左、右司、各部,御史台,枢密院所属架阁库,各一至二员,正八品,掌收藏籍帐案牍等事。元
官名。元置,为侍正府的佐官,见“侍正府”。
官名,为郎中令之副,佐令行职事。参看“郎中令”条。
清朝地方士绅对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道台、知府的尊称。
官名。南朝陈置。《陈书·儒林·沈志道传》:“解褐扬州主簿,寻兼文林著士。”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海军部设置, 以司长为主官, 下设修造、机务,材料、电务四科,分理本司事务。
官名。清末军咨府等中央机构中设。为各股之长官,六、七品不等,分管各股事。如果咨府所属测地局下设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设股长一员,由军咨府第四厅各科科长兼充。官名。为股的主官。见“股”。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三十日临时执政府公布的《淞沪市自治制》和《凇沪市区督办署官制》的规定,淞沪市区督办由临时执政特任,办理市区内国家行政事务,并监督市自治事务;副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理民众婚姻事务。《周礼·地官》: “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官名。周设此官,
官名。即尚书省六部长官,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司列、司元、司礼、司戎、司刑、司平,六部尚书改称太常伯,咸亨元年(670)复名尚书。参见“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