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参看《清会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条。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二人,五、六品不等。原由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兼充,三十四年改为专差,由本部员外郎、主事中奏补,任期二年。掌领本部南、北两监事务。
勋官号。唐高祖武德七年(624) 改上开府仪同三司置,八转勋官,比正四品。宋朝置为第五阶勋官,秩正四品。金朝为第五阶勋官,正四品。元朝为第五阶勋官,正三品,只用于封赠。明朝置为第五阶武勋,正三品,再考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殿内省尚药局置。唐太宗贞观(627—649)中沿置,员十人,正九品下,与司医同掌分疗众疾。宋初不置。徽宗崇宁二年(1103),改御药院医官置,隶尚药局。钦宗靖康元年(11
官署名。辽朝置。掌北院护卫之事,有左、右护卫司、总领左右护卫司等机构。设太师、太保、司徒等职。官署名,辽朝置,属北院官署,掌北院护卫之事。其官有北护卫太师、北护卫太保、北护卫司徒等。皇太后宫有左、右护
禁军名。后周置,《五代会要·京城诸军》记后周广顺四年(公元954年)四月, “以先降到江南兵士, 分为六军,共三十指挥,赐号为怀德军。”
官名。少皞时设此五官。《左传·昭公十七年》:“祝鸠氏,司徒也;鴡鸠氏,司马也,鸤鸠氏,司空也;爽鸠氏,司寇也;鹘鸠氏,司事也。五鸠,鸠民者也。”注:“鸠,聚也,治民上聚,故以鸠为名。”
参见“师爷”。清代州县掌管刑事审判案卷的幕友称刑名师爷。
官名。北魏置。负责户籍的清定。《魏书·外戚传上》: “太和(477—499)中初立三长,以(闾)庄为定户籍大使,甚有时益。”
官署名。金朝置,属尚书省。主管兵、刑、工三部法律事宜。设司正二员掌披详法状,秩正八品; 检法二十二员掌检断各司取法文字,秩从八品。兴定二年(1218)曾增设知法、掌法等职,四年罢。官署名。金代于工部设
官名。清朝前锋营之职官。额定四员,左、右翼各二人。由统领于前锋校内酌委。给五品顶戴,仍食前锋校月饷。佐前锋侍卫掌分辖营众。